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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獲教育部科技大學評鑑卓越表現肯定新興私立科大評鑑成績第一、公私立科大第四,以受評單位榮獲一等佳績的比率高達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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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201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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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首頁 > 保護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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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1. 何謂智慧財產權?
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因此,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自1990年代迄今為止,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法律為符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範,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及立法,大致上已符合TRIPS對於WTO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相當完整。

一般校園中常見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學校教授在實驗的過程中,發現一種新的材料,可提昇太陽能電池的蓄電效能,除了有學術上的成就之外,也可以就這個「發明」,向各國政府申請「發明專利權」,若有部分技術沒有申請專利,但有適當的保密,也有可能屬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學生的報告則是屬於「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個人電腦在執行操作系統或應用軟體所顯示的「Microsoft」、「Apple」、「Java」等字樣,則是受到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一般看到會在商標文字或圖樣右上方標示R的字樣,就是說明這個商標是已註冊(registered);若是農學院的系所有培育出新的水果或糧食的品種,則可對其命名並申請品種權,還可能取得種苗權,可以出售種苗來獲利。隨著學校、政府與產業間的互動日益頻繁,許多校園都會安排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講題,讓教職員生更能掌握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2. 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
經常聽到有人指稱別人「抄襲」他的著作,侵害他的著作權,也常聽到有人會問,什麼情況下會構成著作的「抄襲」?事實上,著作權法從來沒有使用過「抄襲」這二個字。一般來說,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舉例來說,若是A將B所發表的文章,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到自己發表的新書作為某一個章節,這時候一般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會認為A侵害B文章的「重製權」;若是A利用B所發表的文章,另行改寫成劇本,則一般還是會認為A「抄襲」B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則因為A的改寫動作有獨立的創意,構成「改作」行為,所以,會認為A侵害了B的「改作權」。

(二)圖書館篇

圖書館常見「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標示,請問是不是只要沒有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 許多圖書館都會在自助影印機旁或影印機上張貼「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著作權警語,相信許多圖書館員及學生都有共同的疑問,就是「是不是只要沒有影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如果將一本書分成3次或是更多次影印,是不是也是合法的?」 首先要澄清的概念,是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在圖書館內的影印,只要沒有超過特定著作的三分之一,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圖書館內影印的依據可能有二,一是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二是第51條規定。在第48條第1款的情形,就單本的期刊或是研討會的論文集,僅限於其中的一篇,若是影印第二篇的情形,就顯然超出第48條第1款的合理使用範圍,更不用說是影印期刊或研討會論文集的三分之一;就其他著作的部分,像是書籍的情形,一般而言,三分之一顯然超出著作權人的預期,一般而言,學術期刊至少須有4篇專論再加上一些評論或書籍介紹或評介,商業性期的期刊則收錄文章篇數較多,至少有20篇以上,若是參考期刊影印的比例,影印書籍的5%至10%,應該是本款規定比較安全的合理範圍。

(三)學校篇

1.學校各單位為了讓來賓了解學校地理位置,經常會直接抓取網路上業者所提供的地圖圖檔,這樣有沒有問題?
學校各系所在舉辦研討會或其他座談會時,為了方便來賓開車到訪,除了校內的地圖之外,也會附上如何開車的交通資訊,由於有許多地圖網站都提供很詳細的地圖資訊,直接將網站所提供的地圖用抓圖軟體抓成圖檔後,用小畫家簡單標示路線後,放上網站上供來賓下載,或是直接用電子郵件寄給來賓,這樣的行為有沒有問題? 地圖網站所提供的地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地圖」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圖形著作」,因此,不論其採精確繪製或手繪方式或選擇性的畫出部分地點,亦不論其繪製風格、呈現方式是電子地圖或紙本,只要是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 學校各單位製作海報時,可否直接使用網路上提供的免費圖片?
學校單位或社團在舉辦活動時,皆有製作海報或網頁的需求,網路上免費的圖片、照片很多,甚至是標榜歡迎多多下載使用,這一類的免費供人下載的圖片,是否可以用來製作海報或網頁呢? 網路上有許多免費的資源可以供使用者瀏覽、使用,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利用行為,都是合法的行為,海報或網頁的製作,會涉及「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等屬於著作權人專屬的權利範圍,因此,必須是屬於著作權人授權或是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圍,才能合法利用。

3.幾位社團同學在社團辦公室觀賞DVD,也需要取得「公播版」嗎?
大專院校的社團活動,是許多人校園生活最美好的回憶之一。午休時間在學校所準備的社團辦公室,利用電視及DVD播放機,播放自影視出租店租來的DVD,和社團好友一起分享,會因為是在學校的社團辦公室播放,就需要取得「公播版」才能播放嗎?是否跟觀賞DVD的人數、場地有關係?幾個人以下觀賞,才不需要取得「公播版」的授權? 相信許多人對於什麼情形需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什麼情形不需要,會感到相當疑惑。這個問題要回到著作權法有關於「公眾」及「公開上映」的規定來觀察。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因此,首先要釐清的觀念,就是所謂公眾,並不是指「不特定多數人」,也包括「特定多數人」,至於什麼情形算是「多數」,原則上只要三個人以上就可以算是多數了。 接下來就是有關於「公眾」的例外規定,就是「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是到什麼程度?由文字的理解,「家庭」內的成員,無論人數的多寡,都不算是「公眾」,例如:同住在家中的父母兄弟姊妹,甚至是比較大的家族同住,基本上只要有法律上血親、姻親或事實上的共同生活的關係,應該都算是「家庭」的範圍內;至於「家庭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其範圍應以在家庭內活動為主,例如:邀請朋友到家裡唱卡拉OK、看電影等,若是在公司會議室放電影、榮民之家播放音樂、朋友一起到KTV包廂唱歌,因為並非以家庭為其活動場所,因此,在解釋上會比較傾向於並非屬於「家庭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但實際上仍應該依據個案的情形,由法院來認定。 大專院校的社團辦公室,通常是位於活動中心的房間,是不是屬於「公眾得進出的場所」,而可能涉及在該場所播放時,需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8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前述條文中所稱的不特定人,透過前開「公眾」的定義,應該解釋為「特定人或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以外特定之多數人進出之場所」。由前述說明可以了解,社團辦公室雖然有一定程度的封閉性,但是同一社團的成員可以自由進出,甚至非社團的成員,亦可能拜訪或進入,與一般公司行號無異,應該屬於「公眾得進出的場所」,無法被解釋成為「家庭」的範疇,因此,即使是與三、五社團好友一起在社團辦公室觀賞DVD,仍然需要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

(四)網路篇
1.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 「急~XXX老師的營業秘密法考試題型…」、「今年10月中日本北海道自由行行程安排分享…」、「公館十大熱門小吃試吃全紀錄…」,隨著網路書寫與通訊成為人際溝通不可或缺的一環,類似的問答模式或經驗發表,也成為許多現代人的共同生活經驗,像是,學生在BBS上詢問授課教師風評、請求作業支援、專家在雅虎知識上回答各種疑難雜症、網友們在討論版上分享旅遊經驗、各式私密的自言自語也從早期自建網站(website)、個人新聞台轉變為今日的部落格(blog)形式。這些數位化的文字隨著網際網路的普遍使用,一再地以不同形式接力傳播,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也隨之產生。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凡是符合第1篇第2題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攝影或短片…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都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並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例如:彎彎擺在個人網站上提供下載使用的MSN大頭心情圖片,或者知名網路作家痞子蔡蔡智恆成名作〈第一次的親密接觸〉,是先以連載形式發表於成大資訊所BBS站,因廣獲好評而集結出版。因此,對於這些受保護的著作的轉貼、轉寄、收入精華區或其他利用散布行為,原則上,必須經過著作人同意或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2.版主或站長將好文收錄於精華區?
基於BBS空間及秩序維護考量,一般會賦予版主或站長文章管理權限,例如,將網友發表的好文收入精華區或刪除不雅謾罵等。但須提醒讀者注意,若BBS站所提供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是以將該文章另行複製的方式進行(例如:許多BBS站的精華區中,可以找到原始文章已經被刪除的精華文章,至少表示有另行重製的行為),則收錄精華區的行為涉及「重製」,必須取得著作人同意授權才可為之。 雖然網友主動發表在BBS上的文章,版主或站長有收錄於精華區的功能或權限,可能可以認為這樣的重製行為,也在網友同意授權的範圍內。但是,因為是否只要BBS站有提供這樣的功能,即可解釋為發表文章的網友同意進行授權,還是有疑義。因此,對於限制註冊才能發表之BBS站或討論版,建議應於會員註冊時,至少應以讓會員同意BBS服務條款的方式,取得對其往後所有發表於該版之文章加以收錄整理之授權;至於開放發表園地,則可藉由討論版使用說明或管理辦法公告相關規範,凡利用該版發表文章者可推定為同意授權。

3. 網友將好文轉寄親友或轉貼他版?
至於許多BBS站或討論版會提供網友將文章轉寄到自己或好友的電子郵件信箱,或是轉貼到其他討論版的功能。就轉寄給自己或好友的功能而言,通常必須每次填寫電子郵件信箱,非屬對「公眾」的傳輸行為,因此,應該不涉及「公開傳輸」,只有「重製」的問題。解釋上可以認為在作者授權的範圍內,應該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如果是轉貼到其他討論版,則同時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除非是作者有明確同意網友自由轉載,否則比較難認為「張貼」在BBS站或討論版,就是同意網友可以自由轉載,因此,必須判斷轉載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提供網路上有關時事問題論述,轉載到其他討論版的空間,但是,僅限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文章,而且,必須是作者沒有註明不許轉載的情形。若是在BBS站發表的文藝小說,作者沒有聲明歡迎網友自由轉載,則因為這並不是屬於時事問題的論述,因此,不能依第61條主張合理使用。當然,另外一個解決的辦法,就是透過使用條款的版規的方式,將他人文章轉載作比較明確的規範,單純依賴合理使用的規定,可能比較不符合網友在轉載方面的習慣,也提供予讀者參考。

4.收到電子郵件裡有好的文章、圖片、照片、影片等,可否轉寄給其他人分享?
「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這原是孫越先生早年咖啡廣告裡的台詞,由於片中自然流露的濃厚人情味,遠比商品本身芬芳香醇,而動人的「分享」訴求,更直指人際關係的核心價值,因而成就了這句流傳久遠的經典。帶來集體感動的分享概念,在網路生活裡自然而然轉化為好文/圖/照片共賞,每當收到附有值得一看內容的電子郵件時,必定順手一轉,寄給通訊錄的親朋好友。但是,即使再動人的出發點,化為行動時還是必須嚴守規範分際,才不至於有違初衷,因為動人的內容,通常都具有相當高的創意,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我們也應該在著作權法所允許的範圍內利用。 利用電子郵件轉寄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內容,因為技術上會將電子郵件的內容整個重製1份,再行寄出予收件人,仍然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才可為之。由於收到好友轉寄來的電子郵件,通常是已經經過很多次轉寄,往往原始來源也已經不可考,這時候,要確認著作權人是否有授權轉寄,大概很困難。因此,只能透過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來判斷。如果是登載於電子報、電子期刊或討論版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評論,且作者未註明不許轉載者,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61條合理使用範圍。若為網路小說、攝影集錦或自製影片等,則應視個別轉寄行為是否屬於非營利使用、轉寄對象是否僅限於個人或家庭等特定之少數人等,判斷是否可能在第51條合理使用範圍內,或依第65條第2項屬於概括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以轉寄書中部分內容為例,如果所寄的是其中最精彩的篇章或橋段,例如公布哈利波特第7集完結篇中被賜死的人物與情節等,即使實際上只有薄薄幾頁,但由於該部分正是賣點之所在,不僅其利用之質具有相當之重要性,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極高,且此利用行為可能造成讀者知道結局就不願購買該書的結果,導致銷售量降低而嚴重減少著作人收益,則縱然其使用為非營利性質,也難認為屬於合理使用。 若是轉寄的對象數量被認定為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除了前述的「重製」的問題,因為是透過網路將他人的著作傳輸出去,所以,還會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時,要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遠較「重製」來得低,這主要是因為「公開傳輸」透過網路無遠弗屆及幾近零成本的方式進行著作的散布,將使得著作的市場銷售或其潛在價值受到影響的可能性及損害範圍都不斷擴大,因此,建議應該儘量避免一次將含有他人著作的電子郵件,大量轉寄給其他人。至於寄給多少人會被認為是透過網路對公眾提供著作?事實上,「三人成眾」,只要是三個人以上,又不是家庭或其正常社交範圍的人,就會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所以,最好避免將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大量轉寄予他人。 此外,即使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例如:有些作者會在著作上標示「著作權所有,歡迎轉載」或「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等方式,明示授權使用者可以轉載或轉寄,在實際從事轉寄行為時,仍應將原有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完整標示,包括:作者、出處、出版單位、授權條件、授權資訊等,因為著作權法第80條之1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有另外的保護。若是明知道所收到的電子郵件中,並沒有附隨他人原始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寄件人將作者及出處刪除,沒有一併提供,此時,我們也不應該再轉這封電子郵件轉寄出去,以避免自己須負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最後,雖然「轉寄」可以說是網路上的全民運動,但所有人都做的事,並不代表一定是合法的事情,「轉寄」的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有部分合理使用的空間,但相信大多數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轉寄行為,可能都還是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應該從網路使用的習慣著手,其實多數網友轉寄的圖文,多半是他人已張貼在網路上的內容,以轉寄作者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取代直接轉寄內容,或是利用內容廠商所提供的轉寄功能,提供內容的轉寄服務,這樣不但可以節省網路的頻寬資源,也可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 資料來源:擷取自「智慧財產權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http://www.twu.edu.tw/intellectual_property/ip_06.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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